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049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石桂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壹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石桂碧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4810元,專案補償款1438元,共計新臺幣16248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