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1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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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調字第1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調字第1143號原告A01被告A02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以兩造已分居多年,無法共同生活,爰依法請求判決離婚。惟查,兩造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辦理兩願離婚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兩造婚姻關係消滅,依上開說明,原告訴請判決兩造離婚,已無權利保護必要,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佳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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