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竣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榮雄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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