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61號聲請人 温良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紀瑤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票號81045號(發票日107年12月7日,面額500,000元,到期日111年9月30日)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台端民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聲請狀附表記載為103年9月30日,顯早於發票日,如記載有誤,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