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7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6002763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1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