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5號債權人 梁成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政武 即新永和醫院、 林敏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新永和醫院之組織型態為獨資、合夥或其他法人組織,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5號債權人 梁成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政武 即新永和醫院、 林敏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新永和醫院之組織型態為獨資、合夥或其他法人組織,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