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5號原告台中消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灥 被告岳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5,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5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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