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公共危險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公共危險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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