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零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叁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元肆角,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壹佰零貳元,尚欠新台幣玖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