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林昱暘訴訟代理人 謝孟羽 律師被告 吳季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建忠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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