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勝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五三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勝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勝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二年八月後,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嗣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⑴施用第一級毒品計三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七月及七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⑵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各一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二四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四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確定;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各一罪,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九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三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前揭⑴⑵所列各罪,再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五六九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確定,而與前揭⑶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年六月十七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三六○六號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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