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5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林志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以97年度訴字第18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98年2月2日判決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5月25日以98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8年6月22日判決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5月13日以98年度訴字第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8年6月15日判決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4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8年6月8日判決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6月9日以98年度訴字第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8年7月6日判決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6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8年8月3日判決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7月28日以98年度訴字第7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8年8月24日判決確定,再由本院就上開97年度訴字第1879號、98年度訴字第138、236、256號判決所科之刑與98年度訴字第546、571、736號判決所科之刑,以98年度聲字第1042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與1年
2月,經移付接續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528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2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2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5281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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