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8號原告 陳俊君 被告 陳美伶
林仙秀 陳俊榮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固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駁回在案,原告仍應依上開期限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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