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繼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繼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繼字第84號聲請人 謝馨儀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謝天生 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謝天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馬公市○○里0鄰○○000號)於104年9月2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謝天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謝天生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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