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709號被告 邱錦忠
彭秀香 周怡汝 蕭美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叁仟元」應更正為「貳仟貳佰伍拾元」及理由欄關於「3千元」應更正為「2,250元」。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裁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叁仟元」、理由欄關於「3千元」,顯係「貳仟貳佰伍拾元」、「2,250元」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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