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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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乙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3212元何乙彤自民國112年02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75587元何乙彤自民國112年02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88180元何乙彤自民國112年02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79465元何乙彤自民國112年01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何乙彤於民國108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15日起至民國116年0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16日止累計86,216元正未給付,其中83,212元為本金;3,00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何乙彤於民國108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2月22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16日止累計77,301元正未給付,其中75,587元為本金;1,71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何乙彤於民國108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15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16日止累計90,537元正未給付,其中88,180元為本金;2,35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何乙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29日止累計83,897元正未給付,其中79,465元為消費款;3,23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