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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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建上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上訴人 王俞菁 即皇展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 律師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被上訴人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複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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