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上訴人 林久琦 被上訴人 林久渝 上列上訴人林久琦與被上訴人林久渝間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台幣62,088元。
如未依期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向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補繳上訴費62,088元。茲命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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