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清水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清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清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96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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