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