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張云憶 法定代理人 張榮志 訴訟代理人 鄭喬薰 被告 楊雅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曾雨明
法官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爾潔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