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簡字第9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凱君
王文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之(二)第五行關於「被告 陳正中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凱君」。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之(二)第5行關於「被告陳正中」之記載,顯係「被告黃凱君」之誤寫,前開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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