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淄寒(更名前為林秋樺)受刑人蕭玉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淄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林淄寒(更名前為林秋樺)因受刑人蕭玉玲(下稱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5年度簡字第7066號簡易判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78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8月11日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同署通知書1份、送達證書3件、同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為憑;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查證屬實。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