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6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1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163號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6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2月9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32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同前年月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聲請人雖另於103年12月15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並未就上開裁定駁回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此聲請難認合法。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姜素娥法官許金釵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莊子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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