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1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順意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順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順意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並就其所犯全部之罪均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31日凌晨2時50│104年11月24日│104年11月27日│││分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331號│年度偵字第16721號等│年度偵字第16721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沙簡字第40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9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2日│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沙簡字第40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9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9日│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是│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731號│年度執字第8482號│年度執字第8482號││├───────────┴───────────┴───────────┤││編號1至編號9,業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2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3日│104年12月28日、│││││105年1月12日、│││││105年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度案號│年度偵字第7227號等│年度偵字第7227號等│年度偵字第7227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17日│106年10月17日│106年10月1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10日│106年11月10日│106年1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7798號│年度執字第17798號│年度執字第17798號││├───────────┴───────────┴───────────┤││編號1至編號9,業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2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犯罪日期│104年12月9日│105年1月11日│104年12月5日至同年月7│││││日、│││││104年12月13日、│││││104年1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度案號│年度偵字第4018號等│年度偵字第14357號│年度偵字第2944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286號│106年度訴字第2475號│106年度訴字第29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7日│106年12月12日│107年1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286號│106年度訴字第2475號│106年度訴字第29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28日│107年1月22日│107年3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874號│年度執字第2546號│年度執字第6870號││├───────────┴───────────┴───────────┤││編號1至編號9,業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2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30日│104年12月7日│105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3251號│年度偵字第13251號│年度偵字第1325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46號│107年度訴字第646號│107年度訴字第6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46號│107年度訴字第646號│107年度訴字第6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230號│年度執字第16230號│年度執字第16230號││├───────────┴───────────┴───────────┤││編號10至編號12,業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