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368號聲請人 蔡豐年 相對人 游義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四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236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備考││││(新台幣)││││├───┼─────┼───────┼───────┼────────┼───┤│001│106年6月29│50,000元│無│106年6月29日│未載到│││日││││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2│107年3月12│50,000元│無│107年3月12日│未載到│││日││││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3│107年12月2│50,000元│無│107年12月21日│未載到│││1日││││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4│105年10月1│150,000元│無│105年10月17日│未載到│││7日││││期日(│││││││視為見│││││││票即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