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364號聲請人 姚欣儀 特別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法扶律師)關係人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關係人 東秉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自己為監護宣告(併請求由新竹縣政府為其監護人、新竹縣政府社會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一萬元,並應提出聲請人之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歿者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無子女者亦請說明之,且應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到院)。而依目前聲請狀之陳述及所提出聲請人之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形式觀之,本件聲請人之精神心智狀況顯屬有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之情事,並無程序能力,亦無從逕行委任代理人甚明,茲李典穎律師既經為聲請人之特別代理人,因本件訴訟費用未逾三千元,聲請人得由代理人(特別代理人)依民事事件扶助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2項規定,逕向分會申請代為墊付相關訴訟費用,或於代理人自行代墊後向分會申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