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宗寶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零陸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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