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關係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貴鋒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中「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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