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淳淳 被告 花明財
王啟天 柯翔育 朱明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金訴字第16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