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志豐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志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志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3月6日重核假釋核准,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及定應執行刑之最後裁判之法院均為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664號、108年度聲字第4567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