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552號聲請人 彭文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雍舜 即 黃世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一張。
三、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