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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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定秋上列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受刑人送監執行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7年11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亦準用之。
二、本件受刑人送監執行日期,應為「民國107年11月20日」,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於當事人欄誤載為「民國109年11月20日」,此為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