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81號聲請人 張純雅
林家苡 法定代理人張純雅聲請人 林慶男
林姜玉英 林永帆 林郁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張純雅、林家苡、林慶男、林姜玉英:㈠印鑑證明。㈡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林永帆、林郁勳:印鑑證明。㈠印鑑證明。
㈡戶籍謄本。㈢完整之全體第三順位、第四順位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其戶
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已歿者亦應提出)。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