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87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康家祥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當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將異議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誤繕為「Z000000000號」,顯係誤寫,應予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交通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