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19號聲請人 吳念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袁文島 ,受款人為鼎毅建設有限公司,聲請人既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又未釋明其如何由受款人背書轉讓該支票,尚難認其提出上述掛失止付通知書,即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何尚安┌──────────────────────────────────────────────────────┐│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1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兆豐國際商業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8年12月11日│30,000元│2393││││行竹科竹村分行│竹科竹村分行│││││││袁文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