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石蹕詒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聲請人於97年共同協商成立時之債務清償方案所約定之每期攤還金額、攤還期數及利率各為何?如欲提出前置協商協議書以外之證明(如匯還款之轉帳存摺等),請清楚標示各期攤還明細。又於何時毀諾?
三、聲請人自100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等),暨其證明文件(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所扶養親屬 石文田古秀珠 有無領取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與所扶養親屬石文田、古秀珠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近2年之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等),暨其證明文件(如繳費收據、扣繳明細等)。
八、聲請人每月繳納租金新臺幣(下同)8500元之證明文件(如繳租收據、匯款單據或明細表等),並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如為與他人共同承租,請一併說明如何分擔費用。
九、聲請人每月支付電費160元、電話費300元之證明文件(如繳費收據、扣繳明細等)。如為與他人共同分攤費用,請一併說明約定比例為何?又聲請人現上班地點及所選擇之交通工具為何?
十、聲請人所扶養親屬石文田於安養院療養之每月住院費3萬元、政府補助金1萬3000元,及聲請人與其弟各分擔8500元之證明文件(含住院收據或安養院出具之證明、機關補助之函文、聲請人分擔部分之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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