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93號附民原告 沈人傑 附民被告 蔡風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世旻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