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173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家和 送達代收人 費顯泰 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 律師
吳信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犯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徐家和於民國107年2月13日,對本院107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核其於107年2月7日收受上開判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於107年2月21日屆滿(因107年2月15日至107年2月20日為農曆新年休假,上訴之不變期間屆期遞延),迄今仍未補具體上訴理由,顯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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