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612號原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鄭德發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 律師被告動力極限汽車運動有限公司被告股東 王建崎
周大為 鄭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被告應於3日內陳報有無依公司法第108條規定指定股東代理董事,或股東互推一人代理董事。
如被告未陳報,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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