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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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0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林 俊寬
林潓琝 (原名 林美 珠) 李麗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二)緣案外人盒藝企業有限公司邀同 林俊寬 (原 林憲良 )、 林美珠 、李麗紅等三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4年07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00,000元整及新臺幣400,000元整,合計2,0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借據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然履經催討,仍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5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麗紅、林│自民國08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113535│俊寬、林美│5月10日起││四三│││6元│珠││││├──┼───┼─────┼──────┼──────┼───────┤│002│新臺幣│李麗紅、林│自民國08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283839│俊寬、林美│5月10日起││六八│││元│珠││││└──┴───┴─────┴──────┴──────┴───────┘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麗紅、林│自民國08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3535│俊寬、林美│6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麗紅、林│自民國08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3839│俊寬、林美│6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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