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林建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23日│99年6月1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0年度撤緩偵││年度案號│2641號│字第12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交上易字第500│100年度虎交簡字第106號││事││號│││實├───┼───────────┼───────────┤│審│判決│100年8月30日│100年9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交上易字第500│100年度虎交簡字第106號││判││號│││決├───┼───────────┼───────────┤││判決確│100年8月30日│100年10月4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355號│2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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