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再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25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等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100年度再字第000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5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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