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宏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宏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卓宏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2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1818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8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