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驗餘毛重零點貳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肆參柒公克),及用於包裝前述毒品所用之塑膠袋各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8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28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437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分別含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83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件緩起訴處分書正本1件在卷足證,本件扣案不明之白色粉末1包及透明結晶物1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為確認檢驗,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尚餘0.28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尚餘毛重0.437公克等情,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紙在卷可稽(參偵查卷第40頁、第42頁),堪認上開不明之白色粉末及透明結晶物各1包,確實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至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包裝袋部分,因於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時,未將該包裝袋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秤重,有該檢驗報告在卷足憑,衡情二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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