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清河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被告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