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三六號
聲請人 譚祖恩 右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棟楠~F0~T40┌──────────────────────────────────────────────────┐│證券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三六號│├─┬───────────────┬──────────────┬────┬───┬────┬───┤│編│證券名稱│證券號碼│組別│張數│券別│備考││號│││││││├─┼───────────────┼──────────────┼────┼───┼────┼───┤│1│軍人儲蓄獎券│00000-00000│六八七0│一張│壹拾萬元││││││││││├─┼───────────────┼──────────────┼────┼───┼────┼───┤│2│軍人儲蓄獎券│00000-00000│六八七0│一張│壹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