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67號聲請人 黃火爐 相對人 陳建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1579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游阿壽 之子,被繼承人之另一繼承人前向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97年度繼字第1579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遺產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為佐,是聲請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又經本院調閱前揭陳報遺產清冊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