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0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1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764號、98年度審訴字第993號、99年度訴緝字第5、6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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