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吳松輝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慧芳┌──────────────────────────────────────────────────────────────┐│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宏和企業社 黃文財 │台灣企銀蘇澳分行│空白│104年1月31日│29,400元│AB0000000│││1││││││││└─┴─────────┴─────────┴─────────┴─────────┴────────┴────────┴──┘